2013年下半年河北省廊坊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 时间:
- 2018-12-19 16:47:40
- 作者:
- 胡老师
- 阅读:
- 来源:
- 河北教师教育网
根据《河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实施方案》(冀教师[2013]9号)有关规定及省教育厅要求,2013年下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机构及权限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单位(人事关系)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二、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
(一)认定范围
1、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在廊坊市范围内,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中国公民。
2、已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3、参加2013年7月13日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合格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1、思想品德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
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师范类毕业人员应当具备中等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人员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⑵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⑶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⑷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其中对确有特殊技艺,且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认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可适当放宽到高中毕业学历。
3、教育教学能力
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具有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能力,教学方案的设计能力,现代教育技术的运用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管理学生的能力等。通过教师资格笔试、面试,取得合格证书。
4、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学科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5、身体条件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健康,无严重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体检标准》,经指定县(区)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三、时间安排
1、申请人网上注册申报时间:10月9日--10月18日。
登陆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网报入口; 网报时间到期,系统将自动关闭,请申请人务必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的网上申请注册报名。
2、体检时间:10月19日--10月25日体检,体检医院及体检表在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网站登载申请人自行下载,A4纸双面打印,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体检表到指定医院体检。
3、现场确认时间:10月28日--11月1日。申请人持认定所需材料到户籍或工作单位(有人事档案关系)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进行现场确认及材料核实。
4、各县(市、区)教育局对认定材料现场核实、组档并报批,提交认定确认材料、汇总表时间:11月4日--11月6日。
四、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二)因学校调整、合并和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具备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及时申请认定与其新任教学岗位相符的教师资格。
(三)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现场确认时需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自行下载PDF格式文件,A3纸双面打印两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自行申请并打印);
5、《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网上申报时自行打印并按要求填写);
8、近期蓝底免冠证件照片1张,高39mm×宽30mm(无白边与申请表格照片同底)。背面注明身份证证号及姓名,教师资格证书上使用;
9、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师范类);
10、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须提交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1、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工作的需提供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证明。
其中2、3、4、6、9、10条中的原件审核后即退还本人,第4条中《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不退还。
以上2--11项申请材料按顺序排好,不要用订书器装订,夹在材料1中。
五、申请认定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将本文件迅速传达至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当地教育网站、电视台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按要求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此次教师资格确认工作高质量顺利完成。
廊坊市教育局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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