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的取消、撤销和丧失
- 时间:
- 2024-07-17 17:17:31
- 作者:
- 傅老师
- 阅读:
- 来源:
- 河北教师教育网
【导语】各位准备过教师资格证考试的考生都了解备考过程是需要付出很多努力的,拿到教师资格证是非常不容易的,所以大家更应该珍惜自己的劳动成果,今天河北省教师资格证为大家详细介绍“教师资格的取消、撤销和丧失”,以此来提醒大家。
关于教师资格的几种情形:
1.取消考试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撤销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综上所述,请大家一定要诚信考试,善待他人,以身作则,带着教师的信仰,为学生传递知识和爱。
以上就是“教师资格的取消、撤销和丧失”全部内容,考生如果想获得更多关于河北教师资格证相关资讯,如河北教师资格证常见问题,教师招聘、幼儿教师,小学教师、笔试试题、普通话、面试考试,面试技巧、考试公告,报考指南以及相关知识,敬请关注我们河北教师资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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